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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长江人所钱立刚律师代理非诉案件 入选司法部“司法行政(法律服务)案例库”

访问次数:5224 发布时间:2021-11-10

2021年11月,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主任钱立刚律师报送的《律师受委托为网上调解合同履约纠纷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》作为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网站“中国法律服务网”(12348中国法网)“司法行政案例库”。案例为新冠疫情防控情形下,生产一次性隔离衣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。钱立刚律师选择了非诉讼的方式进行调解,分析双方存在的分歧,同时为双方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很强的方案,最后完满的解决了本次纠纷,实现了双赢。为疫情期间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经验参考。


案情简介

为抗击疫情,尽快复工复产,安徽省安庆市XX服饰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春节期间仍组织生产。2020年2月15日A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市XX服饰公司(以下简称B公司)签订了一份《服装加工合同》,B公司定做一次性隔离衣,数量10万件,总金额75万元。产品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。B公司带款提货。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。

因处于疫情期间,合同经A公司盖章,于2月17日通过顺丰快递寄出,对方2月20日签收。但对方签收后未将合同盖章寄回。

2020年2月19日,A公司开始生产发货,B公司如期付款提货,但自2月24日起拒绝付款提货。截止到2月26日,A公司累计发货56710件,合计货款425325.00元,而B公司累计支付货款400000.00元,尚欠货款25325.00元,并尚有31108件存货未提,计货款233310元,B公司不仅拒绝支付所欠货款,还拒绝对存货付款提货。2月26日B公司通知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。3月2日B公司委托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向A公司发送《律师函》:中止与A公司的合作。A公司收到《律师函》后,心急如焚,在万分无奈情况下,求助公司法律顾问钱立刚律师。

律师分析

律师分析案情,认为:

一、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,理应受到法律保护;加工承揽合同不应解除;如果对方单方解除合同,必须承担违约责任。

二、虽然从合同约定来看,于我方有利,但从诉讼所要达到的效果来看,诉讼不应是首选方式。 因为:

1、从证据角度来看,我方合同对方并未盖章寄回,证据上对我方有不利因素;

2、诉讼时间较长。因受诉讼程序限制,可能等疫情结束,诉讼不一定能结束,且还要面临申请执行,法院组织拍卖等程序。更为重要的是,疫情之后产品可能造成滞销。这给双方都会造成损失。如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,能够案结事了,尽快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。因此,律师建议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。律师主动和对方电话联系,线上协商解决问题。律师言明继续履行合同的重要性,如单方解除合同,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,还要赔偿损失;如通过诉讼解决,对方不仅有败诉的风险,还要错失销售良机。律师告诉对方,现正处疫情期间,该产品仍然畅销,若疫情之后该产品可能滞销,会给双方都造成损失。律师要求对方,尽快联系销售渠道,将产品尽快销售。律师授之以法,晓之以理,动之以情。经过律师的苦口婆心,终于打消了对方欲解除合同和诉诸法律的念头。

案件结果

经过律师的多方沟通,B公司衡量得失,最终接受了律师的意见。B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,并将所欠的加工费一次性付给A公司,后提走了货物,从而避免了一场不必要诉累。

案件简要评析

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应该解除;本案是选择诉讼方式还是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?

1)本案为新冠疫情防控情形下,生产一次性隔离衣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。由于疫情防控的特殊环境,本案合同是在A公司签字盖章后,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B公司,但B公司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,其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合同的认可,现B公司以未在合同上签章为由解除合同。据此,律师分析认为: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因B公司的部分履行,可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,故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。 

2)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,律师发现,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本次纠纷,损害的是双方利益。如果双方能友好协商、共谋出路,将能达到双赢局面。因此,律师选择了非诉讼的方式进行调解,分析双方存在的分歧,同时为双方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很强的方案,最后完满的解决了本次纠纷,实现了双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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